协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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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缴办法    
北京市场协会成立以来,在为广大会员竭诚服务的同时,协会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会员的服务,更好地开展活动,根据京民社发(2004)38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不再限定会费标准的精神,结合新形势对行业组织新的要求以及市场协会的架构和服务工作的需要,依据北京市场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市场协会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度
市场协会理事单位:5千元/年度
市场协会会员单位:2千元/年度

二、会费收缴
市场协会会员单位应在每年1-3月缴纳该年度的会费。
每年7月1日以后新发展的市场协会会员缴纳当年会费的额度减半。市场协会收取会费时应按规定开具统一票据,载明项目、金额和收费年度。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市场协会说明原因并提出缓交申请,经市场协会研究批准后,登记备案。

三、会费使用
北京市场协会会费的管理使用将严格按照北京市社团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用于市场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四、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场协会理事会。
2、本办法经市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北京市场协会  
  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