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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场   协  会
   

京工商发 [2005] 51号


关于印发《“首都文明市场”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文明办、工商分局:
现将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工商局制定的《“首都文明市场”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场 协 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首都文明市场”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首都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水平,适应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及建立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规范首都市场经济秩序,提高首都市场经营管理水平和文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评选“首都文明市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有若干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商品现货交易的固定场所。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应加强自身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开展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首都文明市场”创建活动。
第四条 市场内应建立经营者自律组织,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单位评选活动,加强诚信建设,合法经营,文明服务。
要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全面提高经营者素质,保证市场秩序稳定。 

第二章 评比
第五条 本市设立“首都文明市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北京市场协会等组成。
“首都文明市场”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场协会。
各区县应参照市评审委员会模式建立“首都文明市场”申报机构并报市“首都文明市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参加评选“首都文明市场”的单位,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或进行营业登记的单位。
第七条 “首都文明市场”的基本条件
(一)设施规范。各类硬件设施要以保证安全为前提,按照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要求,因地制宜地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改善设施经营环境。
(二)服务管理规范。运用科学手段管理,使用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经营者信誉档案库。市场设立消费者投诉调解机构,建立投诉记录档案。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示范
文本,建立协议退出机制。
(三)经营行为规范。要奉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无销售假冒侵权伪劣商品。无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和哄抬物价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欺诈行为。 
(四)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营者管理档案。
(五)安全工作规范。市场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工作,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遇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市场无扰民及堵塞交通现象。 
(六)卫生环保规范。市场配备专职保洁人员,经营摊位整齐干净,有统一密闭式垃圾容器。市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周边环境良好。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首都文明市场”评审分农副产品和非农副产品市场两类,以首都文明市场检查评分标准为依据,采用检查计分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首都文明市场”的评审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以首都文明市场评审委员会通知为准。 
(一)申报: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各争创“首都文明市场”的主办单位可向各区县“首都文明市场”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由各区县“首都文明市场”申报机构进行初审,对达到申报标准的市场向“首都文明市场”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凡一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及安全事故等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因市场主办单位原因被媒体曝光三次以上的市场不得推荐。推荐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 
(二)测评 :每年11月30日前,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区县申报的名单,结合市场日常管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打分和民意测验。满分为100分,取得90分以上者有资格被推荐为“首都文明市场”的侯选单位。 
(三)公示: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议,拟定命名为“首都文明市场”的单位要通过“首都工商”(BAIC)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首都文明市场”应当充分发挥文明诚信表率作用,自觉接受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不断完善自我管理机制,加强自律,提高管理水平。 
第十条 “首都文明市场”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已评选的文明市场每年进行复查,凡在日常管理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并经政府各职能部门三次警告仍无改进的,经市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可取消其“首都文明市场”称号,由各区县申报机构负责收回牌匾,上缴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
(一)由于放松管理,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制售假冒侵权伪劣商品或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商品,市场内的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多次处罚或由于市场主办单位的直接原因被媒体多次曝光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例行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提请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荣誉称号的;
(五)市场搬迁、撤销及倒闭的;
(六)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表彰:对评选出的“首都文明市场”,由北京市场协会记入会员档案,北京市工商局记入市场管理的良好信息系统,同时由市首都文明市场评审委员会抄送政府各相关部门备案。
(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实行A级管理。
(二)北京市卫生局实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A级管理。
(三)市评审委员会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召开全市范围内的通报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首都文明市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5年3月15日起实施,原《首都文明市场申报评审办法》(京工商发[2000]7号)同时废止。

“首都文明市场”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

主 任
马润海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副主任
王建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周继先 北京市场协会会长

成 员:
张长江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创建处处长
李 异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处长
王卫平 北京市商务局流通规划建设处处长
袁 山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调研员
郎志强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和执法监察处副处长
刘炳轩 北京市卫生局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处主任
唐云华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协调处处长
杨端义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副秘书长
周继先(兼)办公室主任

 

 
    北京市场协会
    2005年2月21日